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4民初5959号
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鲁军。
委托代理人程可泽,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
法定代表人:钟文毅。
委托代理人叶伟,女,公司职工。
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可泽、被告委托代理人叶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签订《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原告位于山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的防腐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248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于2020年8月13日施工完毕。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但至今未将验收单据供给原告。该工程现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582.4元及利息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防腐工程总额不对。根据合同签订的最终工程额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为230196元。2、2020年7月25日我公司在靖边防腐工程验收时按照被答辩人2020年7月20日给出《工程质量进度承诺函》未完成,。由此整体工程项目应付款为196817.58元,目前支付146817.6元,下余5万元未支付。被答辩人未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防腐材料,当时到场原材料为三无产品,加上施工过程中也未严格按照钢结构防腐工艺要求施工,我方发出工程质量整改函,但拒绝到场整改,此行为严重为被合同约定。2021年7月14日因防腐质量原因导致运营,我公司承担着停工损失,被答辩人应当承担返工费用及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第一、二、三组证据,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第二、三、四、五、六组证据,因合同中已经约定质保金,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做认定。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废水处理工程环氧树脂防腐工程合同,湖南鼎中环保公司作为发包人将陕西榆林返排液项目承包给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公司,最终工程总价款以实际施工面积轮值计算。价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个月支付25%作为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60000元。2、材料进场施工一个月内再付25%,即人民币60000元。工程完成、验收合格后,甲方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工程总费用95%,乙方开出工程总额的3%的增值税发票。3、剩余工程款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三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即人民币12420元,在质保期满后,如验收无质量异议,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日支付。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签订工程总额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按约施工。施工完毕经双方结算,扣除质保金12420元,被告应付196817.58元。被告支付146817.6元。现下欠49999.98元。后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却一直推诿不付。现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双方对最终结算结果均予以认可,被告应当对尚未支付的49999.98元工程款承担支付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防腐材料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保金,且在工程欠款合同中,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为由,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但不能直接减轻或免除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但约定过高,兼顾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本案违约金以下欠工程款49999.98元为基准,按每天2‰计算,时间从2020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本院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999.98元。
二、由被告湖南鼎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新展华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49999.98元为基准,每天按2‰计算,时间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6元,原告负担910元,被告负担10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光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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