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谭某,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1852号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谭某,男,1995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谭某、重庆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25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19.2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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