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2298号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被告之妻。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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