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2298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该公司人事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琪,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女,19621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被告之妻

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27日立案后,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4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陕西华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娟

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贺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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