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建设监理公司诉东营国中环保科技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河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河口区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国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潍坊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