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5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佛陶工业区***厂房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1PF02。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榄佛陶工业区***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A7UF1Q。
负责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鹅***口商业大厦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9737422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柏路9号B座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A58740。
负责人:**。
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诉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1552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84922.98元。现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众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2013********的银行存款84922.9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