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特366号
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旦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鹄,许彤彤,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男,201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龙静,女,201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龙妍,女,201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龙润林,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申请人:龚检青,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桂阳县天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静、龙妍、龙润林、龚检青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40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龙静、龙妍、龙润林、龚检青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二、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龙静、龙妍、龙润林、龚检青丧葬补助金15882.1元;三、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龙润林、龚检青、***、龙静、龙妍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2519.9元;四、自2022年1月1日起,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逐月支付龙润林、龚检青、***、龙静、龙妍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4797.96元/月至龙润林、龚检青、***、龙静、龙妍法定领取情形终止之日;其中有2人不具备法定领取情形之日起,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按照1439.39元/月/人的标准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五、驳回***、龙润林、龚检青、***、龙静、龙妍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一、穗劳人仲案〔2022〕405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死者龙海军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龙静、龙妍、龙润林、龚检青答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现经审查,申请人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405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予撤销情形,故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该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22〕40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鸿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袁国生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安琪
书 记 员  何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