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2073号
原告:吴锡湛,男,1984年5月14日,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庆,云南鼎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岭,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告:孟岭,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大专文化,农民,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吴锡湛与被告江苏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吴锡湛于2022年8月2日,以发现被告江苏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体存在问题,且已就涉案款项与孟岭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锡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锡湛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吴锡湛负担。
审判员  王锦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唐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