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2民初764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夏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57018607W。
法定代表人:叶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华阳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086。
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机械工业园经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50151655。
法定代表人:骆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基平,男,1977年1月3日出生,该公司含山分公司负责人,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告:葛德水,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常住地安徽省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才华,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
原告马鞍山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乾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葛德水、吕才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马鞍山豪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马鞍山豪盛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豪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20元,减半收取计10310元,由马鞍山豪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成正林
审 判 员 王礼芳
人民陪审员 王 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