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民初316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恒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
原告锡林郭勒盟恒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受理。原告锡林郭勒盟恒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恒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恒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7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恒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