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正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正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4124号之一
原告: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村西393省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跃鹏,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正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田头村后埔110号。
法定代表人:严振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河北恒贝奥水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