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21民初5425号
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西路樱花苑14栋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TJ8PO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振兴财富广场8楼805-806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MA2UJX08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公司”)与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选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选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2396.34元,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152396.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6日,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公司”)与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选择公司”)签订《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诺贝公司承建被告选择公司位于临泉县××道××道××路以南、长官路以西“中国(临泉〕碧根果食品产业园项目”工程冷库基础CFG素混凝土桩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结算工程款。合同签订后,诺贝公司及时进场施工并施工完毕,双方于2023年12月7日进行工程量结算,诺贝公司施工总费用为152396.34元。后诺贝公司多次向选择公司索要工程款,但选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支付欠付工程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6日,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约定由诺贝公司承建选择公司位于临泉县××道××道××路以南、长官路以西“中国(临泉〕碧根果食品产业园项目”工程冷库基础CFG素混凝土桩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清工,采用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以CFG素混凝土桩身设计长度加0.5m超灌计算;以实际施工撞数计算工程量;按贰拾贰元/m结算工程款;双方公司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诺贝公司及时进场施工并施工完毕,双方于2023年12月7日进行工程量结算,诺贝公司施工总费用为152396.34元,安徽选择公司***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诺贝公司多次向选择公司索要工程款,但选择公司至今未支付欠付工程款。
2024年4月8日,本院经原告申请冻结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396.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其他财产,期限一年。支出保全费用1282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长螺旋钻孔灌注桩工程劳务施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双方对工程量已于2023年12月7日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工程价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52396.34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对己不利法律后果,不影响本院依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2396.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2396.34元为基数从2023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4元、保全费1282元,由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一:本判决依据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
判后答疑告知书
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24)皖1221民初5425号法律文书。如果你对本院裁判文书有疑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判后答疑。
一、申请判后答疑的内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其他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
二、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该案承办人(承办人:***电话:0558-640****)提出。
三、判后答疑期限:一般当即进行答疑,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当即答疑的,收到申请后五日内答疑。
四、申请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三:
权利人申请执行告知书
1.[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提供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3.[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临泉县人民法院
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
(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用)
被告安徽选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您与原告安徽诺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1221民初5425号民事判决,请您务必在判决生效后(如您对判决生效日期不了解,可以在收到本判决后立即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主动履行的方式
1.给付金钱的履行方式
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主动履行:
(1)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付款
提示:请留存转账记录、收条等付款凭证,也可将付款凭证交本案承办人归档。
(2)通过我院账户付款:
开户名称:临泉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
开户账户:×××65(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履行完毕后可以联系本案承办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
2.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请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履行方式。
二、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将有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一切执行费用(含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评估费、保管费等);
3.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4.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人:***电话:0558-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