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三终字第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昙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金杉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均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25元,由上诉人***承担人民币562.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人民币562.50元。二审中上诉人***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687.5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予以退还人民币1687.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