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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梅州市奥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27号 原告: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253BXU77。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奥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办芹洋村奥园梅江天韵营销中心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36H9E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乾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36号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YBD7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贸中心一街2号之九商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151224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金泊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和桂工业园A区南水路19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W1YA6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梅州市奥创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乾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黔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泊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进区湖塘阳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