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初4966号
原告: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大道4001号万汇大厦9层902。
法定代表人:李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果,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劳务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坤颐商务中心2栋73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8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建筑劳务服务部(以下简称***劳务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果,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经营者***、被告***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盛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7711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提供借款677115元,被告***提供担保(该借款用于支付深圳深东爱尔眼科医院装修工程材料款及劳工工资)。后原告于10月16日分三次向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转账共350000元,17日分两次转账共250000元,18日转账77115元。因深东项目早已结束,深东爱尔医院已于2020年5月12日正式开业,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进行结算并归还借款,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之债务应由被告***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和被告***共同辩称,两被告无需向原告偿还借款。借款合同本质上是属于工程款的预支,不属于借贷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期限为“自甲方付款之日开始,至本项目结算完之日为止”。本项目并未结算完成,借款期限未到,如结算金额有结余,借款抵工程款,结算金额并未确定,是否有结余还不确定,所以才没有进行结算。两被告认为无需向原告偿还借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承接甲方的深圳东爱尔眼科医院装修工程1至6楼装饰工程劳务施工,现因乙方无法继续支付其在项目上的材料款及劳务工资,向甲方申请借款,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77115元,借款期限自甲方付款之日开始,至本项目结算完之日为止,如结算金额有结余则借款抵工程款,不足部分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借款用途仅可用于支付本项目的材料欠款及工人工资欠款。协议还就借款发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在担保人处签字。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在2019年10月16日至18日分6次向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转账支付677115元。
2019年,原告(甲方)与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乙方)签订《深东爱尔眼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一标段)》,合同约定甲方就深东爱尔眼科(一标段)医院精装修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劳务包清工、辅料及代购部分材料进行施工。合同第五条付款方式及结算第2点第(7)项约定,如乙方需向甲方借款,本项目只允许申请一次借款,且借款金额不得高于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百分之80。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现双方就工程还未进行结算,对于未结算原因,原告陈述是因为已经超付工程款,被告拖延不愿结算。被告陈述双方进行过结算,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劳务服务部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借贷关系实质上是劳务工程款的预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甲方付款之日开始,至本项目结算完之日为止,如结算金额有结余则借款抵工程款,不足部分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因此被告返还借款的前提是涉案项目结算完毕。根据审理查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并未进行结算。对于未结算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深东爱尔眼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一标段)》约定,借款金额不得高于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因此从合同约定来看原告主张的超付工程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被告返还借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原告主张两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86元,由原告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