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5171号
起诉人: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龙岗大道4001号万汇大厦9层902。
法定代表人:李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果,男,该公司员工,汉族,1976年7月7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
2020年5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长沙市雨花区易博文建筑劳务服务部(以下简称被起诉人一)、易博文(以下简称被起诉人二)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起诉人向起诉人返还不当得利411495.0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一签订《深东爱尔眼科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起诉人将其承包的“爱尔眼科深东医院精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起诉人一。《分包协议》约定该项目工期为150日历天。后项目于2019年4月17日开工,但被起诉人一在施工质量、工期及项目现场管理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仍以种种理由要求超额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起诉人共向被起诉人一支付工程款1777416元。经起诉人及项目发包方依据合同约定标准核算,被起诉人一完成工程量为1365920.95元。故起诉人超付工程款411495.05元,该超付金额为被起诉人一之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起诉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起诉人一之债务应由被起诉人二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起诉人多次要求二被起诉人返还不当得利均无果,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履行引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深圳市龙岗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深圳雅尔典环境技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 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立欣
附: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