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特34号
申请人: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13QXN。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元,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申请人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亿腾公司申请称,请求撤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814号仲裁裁决书。1、***2015年至2017年工资条是她自制的表格,没有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公司2016年5月4日才注册成立,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2、高**照顾***帮忙转借钱是私下朋友关系,与本公司没有关系。3、***在淮南项目部工作是为戴永新工作,该项目部不是本公司组建,***与该项目部的纠纷不应由本公司承担。4、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4日,经济补偿金也应当计算为一个月工资。***自认的工资是1600元,仲裁委认定月工资3673元,没有依据。5、本公司出示了戴永新与***的合同,本公司仲裁阶段没有认可与***存在劳动关系。
***辩称,1、工资条是本人根据公司发的工资自制的,从2015年开始每个月都会计算本人工资。2、本人是高**的员工,高**与别人签订合同,本人被调过去工作。3、2017年本人在淮南项目部工作,是高**安排的。本人工资是高**发放,都是个人转账。4、经济补偿金应从本人为高**工作时开始计算。
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1日,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814号仲裁裁决书:一、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9月4日工作期间拖欠的工资15480元;二、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亿腾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并诉至本院,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亿腾公司自2016年5月4日成立,该仲裁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依据,裁决自2015年6月起计算亿腾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亿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其他理由均属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予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814号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即: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元。
申请费400元,由合肥亿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300元,***承担100元。
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