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5执47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A区2025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实习),上海三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章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三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15民初23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