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404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7289499N,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27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H5MJ15,地址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白荡村朱家村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苏0404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216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送达成功。 二、2022年3月7日、4月26日、6月11日、9月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合计167元。此外,因扣划金额不足支付全部执行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银行账户、网络支付账户(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上述账户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三、2022年9月初,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 四、2022年6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移送本院民二庭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未发现被执行人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04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