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04破申44号 申请人: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7289499N,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27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MA1NH5MJ15,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白荡村朱家村1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生环保公司)与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晏康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智生环保公司同意,本院决定将晏康环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了收到破产清算申请材料的通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晏康环保公司于2017年3月7日成立,住所地为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白荡村朱家村14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智生环保公司与晏康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2021)苏0404民初字1819号民事判决,并载明:晏康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智生环保公司合同款216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的逾期付款利息。因晏康环保公司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晏康环保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晏康环保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破产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智生环保公司对晏康环保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据此,智生环保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晏康环保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晏康环保公司经强制执行,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被申请人晏康环保公司的住所地在常州市钟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智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市晏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