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102民初499号
申请人: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杨浦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金洋路浦馨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3000757167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969717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成信景苑**风景阁**用代码91460100MA5RC3FY8E。
负责人:***。
申请人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1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125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银行存款1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