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艺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某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民终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96971731,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1号3区8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立飞,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常州市金坛区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116号成信景苑E栋风景阁A502-1房。
负责人:吕立飞,该分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轩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艺轩园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仅靠银行汇款记录和微信聊天,不能支持债务关系成立。案涉20万元仅说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的事实,已经在其他公司的往来中冲抵。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与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关系明确;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虽然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其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艺轩园林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艺轩园林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归还20万元借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艺轩园林公司、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日起到本金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2日***通过其妻子孙春花中信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至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账户。2020年6月11日***与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吕立飞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吕立飞陈述款项由他人代还。***2020年8月14日诉至法院。庭审中***同意艺轩园林公司对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与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保护。双方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时间,2020年6月11日聊天截图可以表明***已经主张权利,***通过起诉催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调整意见表示由艺轩园林公司对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利息请求,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艺轩园林公司辩解双方无借贷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艺轩园林公司海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借款2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20年8月14日起到本金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艺轩园林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艺轩园林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艺轩园林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艺轩园林公司提供吕立飞与微信名为“小火炉”、“秦健”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主要内容为吕立飞及其关联公司与***相互催款情况,证明艺轩园林公司、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吕立飞及其关联公司与***之间均有经济往来,关于20万元债务已在其他经济往来中抵充。
***质证认为,对吕立飞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以上证据仅证明本案20万元债权与其他经济往来没有关联。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为证明其与姚文伟存在借贷事实,提供2020年6月11日聊天截图、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应当认定***与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之间存在案涉借款的借贷事实。艺轩园林公司上诉认为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与***的债务已经在其他公司经济往来中抵充,但其在二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未提及案涉借款的抵充问题,并不能证明案涉20万元借款已通过充抵清偿,艺轩园林海南分公司应向***偿还借款20万元,艺轩园林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艺轩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敬兵
审 判 员 时 坚
审 判 员 翟 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戴 强
书 记 员 郑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