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3民初59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