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33民初491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县正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易县开元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易县。 ***与河北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