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新2327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力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华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力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华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西力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华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华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货款及利息175820元,案件受理费1883元,执行费2566元,合计180269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华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华源煤焦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哨依塔
审判员 蔡 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