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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29812号之二 原告:***,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上海华群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