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503民初5671号之一
原告:***(曾用名:***),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郝桥镇刘庄168号,身份证号码130527198412061858.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火炬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7508981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火炬大街2号,身份证号码130529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