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3482号
申请人: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火炬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175750898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庆裕胡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7UQFT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邢台市华通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东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