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1025号
申请人:河北智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国营农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789843485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联工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7010467229960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智诚电子机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联工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冀0922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济南联工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该案已经撤诉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南联工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