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9448号 原告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榆东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生态工业园区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且无详细具体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退还原告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龚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