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9448号
原告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榆东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生态工业园区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且无详细具体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退还原告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龚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