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5执8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45794861E,住所地河南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270270X,住所地江苏徐州、206国道东、排洪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20)苏03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030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0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9月19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银行存款信息,该公司土地已被多轮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境内××国道东××以西××土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资国用(2004)字第200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徐州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5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