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0176号
原告:某管道分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原告某管道分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某管道分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管道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管道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3.35元,减半收取计5241.68元,由某管道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