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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分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0176号 原告:某管道分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原告某管道分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某管道分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管道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管道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3.35元,减半收取计5241.68元,由某管道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