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9827号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6层E-71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元方惠公司)与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载无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德元方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光载无限公司支付德元方惠公司互联网出口服务费用1996067元;2、光载无限公司支付德元方惠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为244917.42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德元方惠公司与光载无限公司签订《互联网出口宽带接入框架协议》,约定德元方惠公司向光载无限公司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服务。光载无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为光载无限公司开通2000M江苏联通带宽,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计费,月服务费标准为40000元/月/G。2018年1月12日开通6000M广东电信带宽,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计费,月服务费标准为36000元/月/G。2018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5月1日起带宽价格由40000元/月/G降为34000元/月/G,16个IP地址。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止,光载无限公司尚欠上述服务费,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光载无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光载无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0号,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光载无限所公司一并向本院提交实际经营地录像资料。经本院向德元方惠公司询问,其表示系依据光载无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本院已生效裁定中认定光载无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光载无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0号,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且德元方惠公司未提供光载无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的证据,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