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15851号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6层E-71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互联网出口服务费用19960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4917.42元(以服务费199606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互联网出口带宽接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服务,合同第2.3条约定“甲乙双方以《互联网出口带宽开通时间确认单》上确认的开通时间为互联网出口服务的起始时间,也是计费的起始时间。”第3.2.2条约定“每月30日结清上月费用”,第9.2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为被告开通2000M江苏联通宽带,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计费,月服务费标准为40000元/月/G。2018年1月12日为被告开通6000M广东电信带宽,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计费,月服务费标准为36000元/月/G。2018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5月1日起带宽价格由4万/月/G降为3.4万/月/G,16个IP地址。截止到2019年3月27日,被告尚欠服务费199606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1.涉案协议(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出口带宽,乙方负责甲方接入点的接入及维护工作,双方以《互联网出口带宽开通时间确认单》上确认的开通时间为互联网出口服务的起始时间,也是计费的起始时间,甲方应于每月30日前结清上月费用,并约定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互联网出口带宽开通时间确认单》,显示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为被告开通2000M江苏联通宽带,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计费,月服务费标准为40000元/月/G。2018年1月12日为被告开通6000M广东电信带宽,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开始计费,月服务费标准为36000元/月/G。3.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5月1日起带宽价格由4万/月/G降为3.4万/月/G,16个IP地址。4.带宽欠费明细表,显示截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尚欠付服务费1996067元。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的项目负责人认可原告提供的欠费费用明细的具体金额。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就此提交涉案协议,被告未到庭就此质证,本院对涉案协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因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未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并提交了《互联网出口带宽开通时间确认单》、补充协议、带宽欠费明细表等证据,被告未就此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的欠付服务费金额予以采信,被告应予支付欠付的服务费。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显著过高,本院将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服务费1996067元;
二、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金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28元,由被告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