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699号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5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0045421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贰零贰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居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KY08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贰零贰零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