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113民初423号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5层5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0045421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傲视博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5层5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4620907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瑞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贤坤路1号科创中心2楼220-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MQ8YA0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元公司)诉被告北京傲视博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视公司)、被告江苏瑞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元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傲视公司、瑞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傲视公司、瑞澳公司履行《互联网优化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向原告连带支付2020年10月份欠款62000元、2022年3月至5月欠款401000元及逾期款项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起,以一倍LPR为基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与傲视公司通过微信协商一致,达成《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傲视公司提供盐城电信资源,傲视公司按照22000元/月/G的单价标准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用。后业务已开通协议实际履行,原告亦向傲视公司寄送了纸质版的正式合同,但傲视公司未寄回。且迄今,傲视公司仍欠付协议项下2020年10月服务费62000元。2020年12月,原告、傲视公司、瑞澳公司达成《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将傲视公司在《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瑞澳公司。后原告依约向瑞澳公司履行,且将纸质版合同寄送给傲视公司、瑞澳公司,但傲视公司、瑞澳公司未寄回。且迄今,瑞澳公司仍欠付协议项下2022年3月-5月服务费401000元。因傲视公司、瑞澳公司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用工及办公地址等存在大量混同,故傲视公司、瑞澳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傲视公司、瑞澳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 德元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有如下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8月25日,德:刘总,上月开了2G盐城电信,这个合同要签一下。8月27日,德:刘总,盐城电信的合同您看一下,没问题麻烦盖章后快递给我。(发送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内容为:甲方为傲视公司,乙方为德元公司,乙方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优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2G盐城电信静态带宽出口,带宽单价22000元/月/G,服务费采取全自然月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起至月末,甲方每月25日之前支付上月合同款项给乙方,如遇节假日顺延。若甲方未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0.5%的违约金。)。9月21日,德:(发送2020年8月账单-盐城电信,资源数量为2G)刘总,上次说的盐城电信的合同怎么样了,月底了该开票付款了,麻烦确认下,谢谢。9月24日,刘:刚得到消息,这两个G出口上再扩6个G,需要27号交付。9月25日,刘:27号先开4G,然后过完十一以后再开2G。10月14日,德:(发送2020年9月账单-盐城电信,资源数量为2G,另有9.28-9.30资源数量4G)。刘:收到,发票帮我快递到公司吧。12月30日,德:……但是9-10月的还没付清,9月欠扩容的4G的费用8800,10月欠62000。刘:就欠62000吧,9月份没有4G呀,还是2G的。得:9月扩容的4G,没付呀,只付了2G的费用。刘:10月直接生的6G。没有呀!德:9月27号扩容的。您意思是10月1计费是吧?我跟刘册说一下。刘:是的呀,广电给我的通知。2021年1月14日,德:刘总,抽共看一下12月账单,没问题我申请开票了,谢谢。(发送2020年12月账单-盐城电信)。刘:没问题。……稍等啊,能否发票开我南京公司。德:可以,但是要重新走个合同,或者三方协议。刘:这个好说(发送瑞澳公司开票信息)。德:协议跟发票我会安排同事一起寄出。1月25日,德:还有寄过去的三方协议,麻烦盖章回寄2份,谢谢。刘:没问题,您等我信。2月7日,刘:今天再帮我+2G可以吗?德:好的。2月26日,德:今天能把之前傲视的欠款付了吗?10月剩余欠款62000。刘:今天肯定不赶趟了,下周一二的样子吧。2月16日,德:刘总,2月账单您抽空确认下,2月7号扩容了2G,2月8号计费。(发送2021年2月账单-盐城电信,资源数量为6G,另有2.8-2.28资源数量2G)。3月31日,德:刘总,我跟您对下账哈。傲视博远,10月还欠62000,发票已开。江苏瑞澳,1月费用13200,2月费用165000,共计297000,发票已开,回款金额6000+132000+132000+132000=324000,相当于澳瑞的款还多付了27000。因为这些都是开过票的,所以都要对应到公司上,要不然没法做账。刘:忘记了,应该傲视博远给你们打62000对吧,下个月我来拆分下打。对吧?德:对的,谢谢。11月19日,德:您这边傲视博远的合同和转签到江苏瑞澳的合同没有返回给我呀,尽快安排盖章后返回下,谢谢。刘:我只记得是转过一次,怎么会没有寄回呢,我回去给你好好找找。11月29日,目前欠款还有这么多,您看一下。(发送账单图片,显示傲视公司欠款62000元,瑞澳公司6-10月欠款分别为44000元、44000元、44000元、76000元、132000元。)11月30日,刘:之前的6.2万好像付清了吧?德:没有。2022年6月30日,德:这个是您用的盐城电信的欠款,麻烦今天付一下,谢谢。(发送账单图片,显示傲视公司欠款62000元,瑞澳公司2021年6-9月欠款分别为44000元、44000元、44000元、76000元,10月欠款-44000元,2022年1月欠款44000元,4月欠款44000元,5月欠款176000元)还有之前的历史欠款,您也尽快处理下,拖时间太长了。刘:收到,我会尽快,上个月的钱还没到账,我来催。7月13日,德:您安排下把合同给我寄回啊,财务都说我好多次了。刘:合同?咱们还没签?不急。还有个新的线路的到时候一起给你。德:(发送催款函,显示德元公司向瑞澳公司催款401000元,向傲视公司催款的金额中包括盐城电信62000元。)刘总,这两个催款函您看下,您核对下金额,有问题随时找我,谢谢。此后德元公司多次催款,***均未提出异议。10月12日,德:(发送傲视博远账单-2022.10.11,显示的欠款情况包括2020年10月1日盐城电信欠款62000元)请再次确认贵司傲视公司及瑞澳公司业务欠款。如果3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我司将视为贵司已默认此欠款,后续如贵司仍未回款,我司将一次欠款明细作为贵司欠款的依据,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发送江苏瑞澳欠款统计,显示账期为2020年8月至2022年1月,傲视公司2020年10月欠付62000元,瑞澳公司2021年7月至9月欠款分别为44000元、44000元、76000元,2022年1月欠款44000元。)这是盐城电信你开始计费以来您的付款明细,其中2020年10月当时发票凯德是傲视博远,付款也是傲视博远,欠款62000未付,这个我统计到之前傲视博远的欠款中。这样江苏澳瑞欠款金额中减去62000,最后江苏瑞澳欠款401000。(发送账单图片,显示账期为2020年8月自2022年5月,傲视公司2020年10月欠付62000元,瑞澳公司欠款为2021年1月-60000元,2月33000元,6月至10月为44000元、44000元、44000元、76000元、-44000元,2022年1月为44000元,4月为44000元,5月为176000元)(发送账单图片,显示账期为2020年12月至2022年5月,瑞澳公司欠款为2021年6月17000元,8月为44000元,9月为76000元,2022年1月为44000元,4月为44000元,5月为176000元)江苏澳瑞每个月都欠一点,这样我统计欠款很乱,所以我把收到的款往前面的欠款账期补上去,最后江苏瑞澳的欠款就只剩2022年3-5月的,金额401000,您确认下(发送账单图片,显示账期为2022年3至5月,瑞澳公司欠款分别为49000元、176000元、176000元,合计401000元。)刘:好的好的好的,我今天肯定回单位,因为刚出院肯定会去单位,去完单位我好好整理一下好吧。德:你要不舒服,找个商务跟我对下,咱们先把账理清楚。刘:都我弄的,我来搞。 德元公司明确,若法院认为其与瑞澳公司、傲视公司之间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且无法认定二者存在混同,则其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其与瑞澳公司之间的欠款。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傲视公司和瑞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德元公司此前与傲视公司存在合同关系,2021年1月,经协商,德元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更换为瑞澳公司,德元公司为傲视公司开具2020年12月及之前的发票,并要求傲视公司付款,为瑞澳公司开具2021年1月及之后的发票,并要求瑞澳公司付款。2022年7月,德元公司多次向瑞澳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发送账单及催款函,向瑞澳公司催要欠款401000元,此后德元公司多次催款,***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续德元公司又就前述欠款多次向***发送账单,要求***进行对账确认。本院认为,***应在收到账单的合理期限内进行对账,若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在德元公司向其多次发送账单和催款函后,***表示由其对账,且并未就欠款金额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认可德元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德元公司有权要求瑞澳公司支付2022年5月之前的欠款401000元。虽然聊天记录中并无转签至瑞澳公司的合同的内容,但瑞澳公司的业务系自傲视公司承接而来,从微信聊天记录中亦可以看出,德元公司是每个月对上个月的合同款进行催款,故本院认为,瑞澳公司亦应按照下月支付上月合同款的方式付款,故最晚其应在2022年6月付款。瑞澳公司逾期未付款,德元公司有权向其主张自2022年7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对德元公司要求瑞澳公司与傲视公司共同支付傲视公司的欠款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傲视公司共同承担瑞澳公司的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因德元公司与傲视公司和瑞澳公司之间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傲视公司与瑞澳公司存在混同,亦无证据证明各方曾约定傲视公司和瑞澳公司应对对方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德元公司的前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瑞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40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401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瑞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0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瑞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875元(7315+56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北京德元方惠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