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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公司、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891民初6121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某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淮安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律师费3000元;2、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0日,被告吴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某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借款,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吴某某、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年4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吴某某(乙方)、某乙公司(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借资金2万元,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乙方,合同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24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借款利率为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乙方逾期向甲方偿还借款,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同期中国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的罚息,直至乙方清偿全部本息为止,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由此而使另一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吴某某支付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吴某某一直未能还款。 因被告吴某某未按约还款,原告委托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以实现债权,合同约定律师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载卷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被告吴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诉至本院,已过保证期间,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律师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