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执复字第20号
申请复议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东升,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炳灿。
申请复议人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城3区65号。
法定代表人倪同连,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复议人***。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玉航,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4幢3层。
法定代表人***,江***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法军。
被执行人泗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兴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泗阳县人民医院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南京投资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吕耀明,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俊
审 判 员 于静明
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