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7222号
原告:****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6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东亚,北京市**(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男,199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大道15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天汾电动工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德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东成机电工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德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德义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