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纪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8民初85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街(宁城县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城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