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8民初85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街(宁城县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城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