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8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街(宁城县中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宁城县新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