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4民初6110号
原告: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浦上片台江园厂房(建新镇杨周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55068316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神农卫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后襄河北路59号后襄河C地块l栋1单元25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4CR3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神农卫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计4717.5元,由原告福建捷宇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