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24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洪洞支行账号为000001417********中的存款846874.3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