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与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4428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门珍南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1430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工业园区化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0391081XM。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扬州万福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6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716元,由原告常熟市异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