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215民初1215号
原告:北京华夏瑞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永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州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悦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瑞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永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6年6月22日。原告于202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于202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瑞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华夏瑞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