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603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晋06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4273164.39元及以此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961元,执行费917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改制中,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承诺改制完成正常经营后,积极履行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良好的的营商环境,本案长期履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晋0603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