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晋02**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28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郭某,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执行人: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91140225798285331E。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25)晋0225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宿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