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3民初112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被告: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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