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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3民初112号 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 被告: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