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602民初2251号
原告:胡某,住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山西玉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玉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公交调度中心项目部。
负责人:张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朔州公交调度中心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