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2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XX区XXX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丘县大涧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丘县XX河XX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灵丘县大涧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民终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XXXXX5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XXX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案款5XXXXX5元发放申请人。至此,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晋民终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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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