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6执复3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复议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5)晋0603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鲁区人民法院查明,依据(2023)晋06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4273164.39元,被告于账户解封后次月起每月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如被告开始付款后能够正常生产,则正常生产后次月起每月支付工程款400万元”。
2025年3月4日,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立案后,于2025年4月11日作出(2025)晋0603执117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14002010001570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62125.3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2025年4月17日,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因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5)晋0603执117号之一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被朔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
平鲁区法院认为,(2023)晋06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书内容第一项:“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24273164.39元,被告于账户解封后次月起每月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如被告开始付款后能够正常生产,则正常生产后次月起每月支付工程款400万元”。现该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未达到履行义务的条件。
综上,平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出(2025)晋0603执异3号裁定:中止对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14002010001570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362125.39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的执行。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平鲁区人民法院(2025)晋0603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5)晋0603执异3号裁定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查。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2023)晋0603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被执行人账户处于冻结状态,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万通源煤业有限公司未达到履行义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平鲁区人民法院(2025)晋0603执异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